| 中科院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办法 |
|
1、国家公费和院公费留学留学人员出国后,应持报到证及时到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也应尽早与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建立联系。 2、公派留学人员应主动与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定期汇报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 3、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应努力学习和工作,完成出国前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留学身份不符的活动。 4、派出单位应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从政治思想上关心和爱护,业务上加强指导与联系。为他们学成回国后的工作做好计划和安排。 5、公派留学人员因学习、工作需要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时,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在出国前签定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已明确规定不延长留学期限,故不存在批准延期问题。只要未按期回国,即视为违约。 (2)院公费留学人员应按期学成回国服务,原则上不予延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应提前向国内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单位同意并报院人事教育局批准后方能延期。延长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延期超过3个月者,院不再提供返程机票。留学人员虽已提出延期申请,在未得到院人事教育局是否批准的答复时,应按期回国,否则视为违约。院留学基金项目和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奖贷学金项目派出人员一律不得延期。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延期问题由各派出单位自行处理。 6、公派留学人员发生违约未按期回国时,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将全部出国留学费用及违约金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他费用交派出单位。 (2)院公费留学人员发生违约,派出单位应责成留学人员的经济担保人,将全部出国留学费用及违约金交院人事教育局(原交纳的“保证金”用来冲抵部分费用)。其他费用交派出单位。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发生违约由各派出单位自行处理。 7、在美国的留学人员申请办理“豁免两年回国服务期”,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2)院公费留学人员豁免申请不予受理。 (3)单位公派、自费留学人员申请豁免,应与原单位结清经济关系及其他未了事宜,由原单位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院人事教育局审批。 |